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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制度
上海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升红十字组织公信力,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以及《上海市慈善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区、街镇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市民政局《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社团发〔2020〕1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其他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开展募捐的,须确认合作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公募资质,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须经上级红十字会授权。

第十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按总会要求、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发出募捐呼吁,或者对外宣布接受捐赠。各区红十字会可据此在本辖区内发布信息,组织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只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可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捐赠反馈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款物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通过通报捐赠使用信息、公开发布信息等方式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救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三十七条 红十字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八条 对于年内捐赠款物人民币累计50万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由上海市红十字会统一进行表彰,授予“荣誉奖章”,颁发“荣誉证书”。

各区红十字会应将捐赠信息汇总报送上海市红十字会,申领奖章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区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四十条 捐赠人通过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区红十字基金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上海市慈善条例》《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暂行)》(沪红发〔2011〕50号)及《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捐赠证书、证章及奖杯的管理办法》(沪红发〔2012〕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