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市红会)人道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市红会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人道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是指市红会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并实施的符合人道宗旨的各类项目。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督评估等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会设立的项目,包括市红会自行实施项目,市红会与各区、高校、行业红十字会、冠名医疗机构的联动项目和市红会与其他单位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2.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少、边、困等对口支援地区的需求;
3.符合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救助的原则;
4.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条件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可根据红十字会的基本原则和职责设立相应的项目专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立项评估,形成项目计划书。
第七条 项目计划书应包括立项依据与背景、项目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与实施范围、项目资金筹集方式、项目资金、经费测算及标准、物品采购及使用、项目运行方式及管理模式等。
第八条 市红会设立的项目,由项目申请设立部门组织评审,也可邀请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立项意义、实施可行性、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效等进行评审。
项目申请部门汇总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报市红会执委会审批同意后正式设立。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由项目申请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员;涉及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须确定项目实施牵头部门,并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项目实施;涉及规模较大的项目,可设立项目办公室,提供项目指导与支持,协调项目进展等工作。
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周期长短以及专业程度等,招募项目志愿者、邀请项目专家团队参与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牵头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确保项目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书拟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资金使用、实施对象、项目周期、实施标准、实施流程等。
第十二条 在助医类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实施中,可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定期组织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邀请项目专家、定向捐赠方、市红会人道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基层红会、高校红会、冠名医疗机构等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确有调整项目对象、救助标准、执行程序等需要,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市红会执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后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部门应书面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市红会执委会审核同意后终止实施:
1.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2.项目捐赠方终止定向捐赠,经费无法保障;
3.项目合作方终止协议;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设立原则相违背。
重大项目的终止,应组织专项审计。项目终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变更捐赠系统,调整项目账务科目和处理项目余款。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志愿者等进行项目运行、项目管理和志愿服务等专业培训和项目工作交流,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其类别设立专项科目,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与《关于加强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若项目实施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和评标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采购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暂行)》进行管理。
项目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应做好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盘点,发现物资有变质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项目物品须用于项目对象或项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依据立项时的经费测算拟订项目经费支出明细。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调整、终止、变更、追加、撤销等情况,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红会执委会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
第五章 评估督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组织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长期项目在实施3-5年应进行专业评估。终期评估和专业评估应对项目执行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邀请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以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将项目设立的目标、任务与项目执行中的统计、回访、调查、评估等指标进行对照查核,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红会设立的常规项目应结合每年项目工作总结进行工作检查。对于市红会与各区、高校、行业红十字会、冠名医疗机构的联动项目等,项目实施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物资发放、培训活动安排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组织对项目受益人群开展回访。可组织基层红十字组织、红十字会员、红十字志愿者等参与督导。
第二十五条 在督导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如发现项目继续实施可能给红十字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红会执委会。
项目执行和评估、督导的结果应定期向市红会人道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启动时,将募捐方案在市红会官网上公示。
市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开始募捐活动时,将募捐方案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和实施情况,募捐活动和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年度执行情况在市红会官网上发布。
市红会设立的非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将款物使用情况、年度执行情况、项目评估情况等及时告知定向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与电子资料应妥善保存,包括项目立项计划书、实施方案、协议书、会议记录、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评估报告、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等。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项目资料开展信息化管理,各级红会、项目合作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录入、审核和统计工作,做到信息报送、更新及时准确。项目实施部门应按时做好各类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明确区级自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14年下发的《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