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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制度
青浦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会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财政局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工作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由常务副会长任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为成员的财政监督领导小组,对本会财务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出纳与会计要在各司其职的同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必须奉公守法、忠于职守,敢于与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并应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学习财务知识,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三)会计人员要认真、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范编制会计凭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时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做到帐表相符,正确反映本单位的经济状况;

   (四)加强现金管理和支票管理,禁止坐支或白条抵库。出纳人员每日要对库存现金与账目进行清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的库存限额。领用支票需进行登记,注明用途、金额,并由经办人及领用人签字;

   (五)加强公用业务费管理,正确、及时编制财务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每月及时向区财政局上报“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执行情况月报表;

   (六)专项经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综合预算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下达指标控制指标执行,按计划使用,自求平衡。抓好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凭证装订后移交办公室进行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使用要准确、规范。票据申领、使用、核销要统一进行登记;

   (九)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予以执行,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认真组织采购活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及时上报和采购文件的存档工作;

   (十)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做到不拒绝、不谎报;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等法规,依照区审计局要求,开展内审工作,促进财务规范管理;

   (十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绩效评价等信息,每年对人道救助基金、少儿基金实施第三方审计,及时公示审计报告,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财务报销制度

   (一)经费报支实行统一管理,重大财务支出事项要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决定,并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通报;

   (二)严格审批流程,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正规、合法的发票,发票由经办人签字、标明用途后由办公室主任或事务中心主任批准(签字),最后由会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

   (三)报销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和齐全,除发票外,必要时应提供会议(活动)通知及签到单、相关明细清单等材料作为附件。报销单各项目需认真填写,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注明事由和用途,写清附件张数。财会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

   (四)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结算,凡公务卡支付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五)公务交通费的使用和报销,应严格按照《青浦区红十字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的通知》的规定予以执行,并建立公务交通费使用情况明细台帐。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要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以及“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制。每项固定资产都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固定资产要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统一进行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帐卡,及时进行信息的变更和维护。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借用固定资产时要进行登记,用后应及时归还;

   (四)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以确保帐实相符,保证物资安全。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办公室要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详细记录。盘点后的对帐工作也应认真做好。

             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的管理,按《青浦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