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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制度
青浦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青浦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上海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常务副会长主管本会信息工作,分管副会长协管,重大信息须经常务副会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是本会信息公开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本区红十字会系统及相关部门信息的收集;

(二)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更新、发布;

(三)负责信息公开的联络、协调及发布。

第四条各科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提供在履行职能中形成的可公开的信息材料;

(二)负责提供相关栏目信息的更新资料;

(三)回答公众提出的与本科室履职相关的问题。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稿源和对本部门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责任。

第二章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会基本情况;

(二)本会工作动态;

(三)红十字法律法规以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四)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五)有关红十字会主责主业的介绍;

(六)公开募捐、社会捐赠方面的信息;

(七)部门预决算、审计报告等财务材料;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开信息的质量: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以偏概全;

(二)力求内容真实、完整,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数据等要素准确无误。

(三)各科室报送的公开信息材料,有照片或视频材料的应一并递交。

第八条信息公开的途径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上级部门媒体等。

第九条信息的形成、审核、发布或报送,要求及时、准确、高效。一般应在工作完成后的二天内形成信息材料;重大事件、应急事件应在当天形成信息材料,当天或次日完成审核、发布。

第十条信息报送实行部门负责人、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逐级审核。各科室信息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和综合办公室保密审核后,报本会分管领导审核。重大事件、综合信息、深度报道,送本区主流媒体的统发稿,由常务副会长审定。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在信息发布或报送前进行保密审核,未经批准不宜公开的信息:

(一)尚在讨论、制订中的方案、规定、意见;

(二)本会机关涉及内部的人事、财务信息;

(三)尚在处理中的事件;

(四)未经工作对象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五)其他不宜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三章街镇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各街镇红十字会会长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重要责任。各街镇红十字会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区红十字会综合办公室的传递。

第十三条各街镇红十字会上报的信息内容、质量、形式及要求等参照本制度第二章。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信息和敏感信息,需由本会审定核准后方可公开。对于需本会整体公开的信息,各街镇红十字会不得单独公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逐月对各街镇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包括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等,相关数据将作为各街镇年底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各科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重要信息,误报、虚报信息和违反规定程序报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