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是红十字组织依照红十字会宗旨,为开展人道领域的救助,发展红十字事业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深入开展社会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进一步推动青浦区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青浦区红十字会对原有的《青浦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青浦区红十字会设立“青浦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独立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条“基金”的捐款以自愿为原则,使用时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三条“基金”来源: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与慈善基金会青浦分会等部门开展联合募捐的拨付款;青浦区红十字会组织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等活动的收入;基金的增值收入;相关组织的资助,以及捐赠物资变现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基金”用途:遭受各种灾害的灾民、伤病员,以及围绕困难地区、困难人群开展的相关救助项目,困难地区的博爱学校和博爱基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等;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运输、清洗整理、储存等;救援人员以及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必要成本;项目执行后的审计、募集、发放款物的各类证章证书、单据、凭证等,信息公开以及捐赠行为的表彰等;宣传、培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各类社会服务和活动;捐献者指定的项目审计等其它用途;
第五条“基金”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其管理和使用接受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红十字会的监管;
(二)区红十字会在募集基金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捐赠人捐赠意向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收据;
(三)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红十字组织宗旨的前提下,定向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双方协议、规定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涉及具体项目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使用;重大开支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使用;
(四)“基金”每年依法进行审计,募集、使用等情况须定期向理事会以及社会公开;
第六条奖惩规定
(一)个人捐款人民币1千元~1万元及单位捐款1万元~5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及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对于捐赠数额巨大、有特殊意义的,由青浦区红十字会举行专门捐款颁证仪式,并作相应的宣传报道;
(二)捐款单位和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三)对于侵占、挪用、贪污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青浦区红十字会制订,并由青浦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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