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它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有效,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达到严把财经纪律、改进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能的目标。
二、基本规定
(一)单位内部审计组织依照本规定,可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二)内部审计组织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组织按规定接受区审计局等部门的指导、培训和监督以及审计质量的考核和评估,并及时按要求向区审计局报送年度计划、总结和信息等有关资料。
(四)科室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轮审,增强财经法纪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内审机构和人员
(一)单位建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等人员任组员,根据工作需要,经负责人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调查等工作。
(二)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三)每年对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少儿基金上一年度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反馈,区红十字会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处理。
四、职责与权限
(一)内部审计小组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3.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使用;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7.区审计局委托或要求配合的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小组的主要职权:
1.有权检查单位所有涉及财务收支、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银行对账单,应收应付款等往来账,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方案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2.盘点单位全部实物资产;
3.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4.要求单位负责人在审计结论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5.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重大紧急事项可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安全措施;
6.建议单位领导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追究责任;
7.对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8.责令单位限期调整账户,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单位资产。
9.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五、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单位和区审计局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审计人员可通过审查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单位领导审定。
(五)起草审计意见书,提出审计决定,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内审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六、主要责任
(一)被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有意隐匿、毁弃、篡改相关资料和文件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二)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未客观、公正反映所发现问题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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