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青浦区红十字会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青浦区红十字系统加强自动体外除颤器(以下简称“AED”)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自动体外除颤器及应急救护一体机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AED为青浦区红十字会及各街镇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各级红十字会”)布设,带有红十字标志的AED。

第二章设备申请与安装

第三条AED安装场所应选在学校、社区、大型商场、旅游景点,地铁站、酒店等人流密集的区域。设备安装场所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能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应活动。

第四条有意向安装AED的单位,可联系辖区红十字会,经现场勘察评估,确定符合安装要求后,向区红十字会提出安装申请(附件1),经审批通过,签署协议后安装。

第三章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布设AED,应与所在单位签署协议(附件2),明确急救设备管理权责、后续电池及电极片等耗材的采购和更换、AED维修及报废等事宜。

第六条所在单位为AED管理责任单位,每台AED应明确至少一名管理责任人,负责设备管理,有条件的可安排专人值守或安装电子监控。

第七条AED在箱体外部应印刷或粘贴警告用语和警示标识,禁止在非必要时取用AED。

第八条已安装AED的单位或场所可在本单位或场所平面示意图上标示AED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AED放置处设置明显的AED导向标识。

第九条如果AED配有网络监控的,定期对AED的运行和维护保养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辖区布设的AED做到每季度线下巡检一次。所在单位对配备的AED加强巡检,确保紧急时刻能取可用。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ED设备状态、AED耗材状态及效期(含电极片状态及效期、电池电量)、AED位置及剩余使用年限、标志标识、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情况等。

第十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红十字会和设备所在单位应联合及时解决,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所在单位借助物联网技术,对AED的运行和维护保养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四章培训演练与监测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应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相关课程,掌握CPR+AED操作等急救技能,并定期开展人员复训。

第十三条设备所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红十字救护志愿者队伍,平时加强训练演练,突发时刻及时响应。

第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定期向所在单位了解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维护保养、标识规范使用和用电安全等日常管理情况;人员急救技能培训情况及需求、应急救护响应机制等急救能力建设情况;设备是否存在停用、挪用、损毁、被盗等情况。对了解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所在单位整改,或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布设的AED相关信息、救护志愿者可在总会“救在身边·红十字应急救护服务平台”登记。

第五章红十字标识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布设的AED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红十字(会)名称和红十字标志授权使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规范使用红十字标识。红十字标识应设置在外箱或机柜的显著位置,不得遮盖、污损。

第十七条AED临近报废年限或已不能使用时,设备安装场所所在单位应及时印刷或粘贴警告用语和警示标识禁止使用。若继续设置需重新申请设置新设备。如不需要设置,则由各级红十字会及时去除外箱或机柜上的红十字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青浦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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